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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
  2. 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公司之運價表,應由該組織授權之會員公司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3. 第二十二條規定,於國際聯營組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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