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因託運人之請求簽發裝船載貨證券,應於貨物裝船後為之,不得於載貨證券上虛列裝船日期。
抱歉,我不知道航運法第21條的相關內容。
定期航線船舶,非領有定期航線證書或臨時航線證書,不得在一定航線上經營定期性客貨運送業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航線證書之作用及其效力。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運送辦法,交通部得會同其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物資之「國貨國運」政策,其目的係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但因「優先承運制度」在國際上往往招致批評甚或引起抵制,為避免不必要之困擾,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運送,應以由交通部會同其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為宜,俾得實現「國貨國運」之精神。
船舶運送業因託運人之請求簽發裝船載貨證券,應於貨物裝船後為之,不得於載貨證券上虛列裝船日期。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其餘未修正。 二、船舶運送業如因船期等因素不及裝載貨物,託運人得請求其簽發裝船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之佐證文件,並於貨物裝船後由船舶運送業者簽署正式之載貨證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航線證書之作用及其效力。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物資之「國貨國運」政策,其目的係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但因「優先承運制度」在國際上往往招致批評甚或引起抵制,為避免不必要之困擾,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運送,應以由交通部會同其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為宜,俾得實現「國貨國運」之精神。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其餘未修正。 二、船舶運送業如因船期等因素不及裝載貨物,託運人得請求其簽發裝船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之佐證文件,並於貨物裝船後由船舶運送業者簽署正式之載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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