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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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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37條的規定,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的船舶,必須先向船舶所在地的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才能航行。定義了船舶的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核發等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來定。舉例來說,根據法條的規定,水翼船在申請航行前必須經過相應的船舶檢查合格,並獲得相應的證書才能出航。

立法沿革 5

(0191108 制定)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處船舶所有人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如在國外製造或取得者,船舶所有人應請船舶所在地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丈量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如在國外建造或取得者,船舶所有人應請船舶所在地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丈量。

(0991112 全文修正)

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章節體系,將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七移列本條,且為明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航行應具備之要件,本條前段增列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之規定,且為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及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法規項目爰增訂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及證書費之收取,並酌作文字修正,至原條文中有關「客票、船員、船上秩序」等事項,因非屬船舶法範疇,爰予刪除。

(1071106 修正)

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所稱特種船舶係指船型構造較為特殊之船舶,其本質仍為客船或非客船,為避免誤解,爰予刪除。   二、特種用途船、高速船皆有其適用之國際章程,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即適用,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廢止」一般係指對合法行政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或為行政罰之一種(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款),惟本法涉及樣態繁多,尚難逐一區分出廢止樣態,考量船舶之滅失、報廢、失蹤或沉沒等事宜,與前述規定之廢止意涵不同,爰參考其他法規之用語,例如土地之「塗銷登記」或「消滅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航空器之國籍與所有權之登記、註銷、抵押權及租賃權之登記、塗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條之一、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十九條)將「廢止」修正為「註銷」。

(0191108 制定)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處船舶所有人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如在國外製造或取得者,船舶所有人應請船舶所在地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丈量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如在國外建造或取得者,船舶所有人應請船舶所在地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丈量。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章節體系,將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七移列本條,且為明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航行應具備之要件,本條前段增列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之規定,且為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及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法規項目爰增訂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及證書費之收取,並酌作文字修正,至原條文中有關「客票、船員、船上秩序」等事項,因非屬船舶法範疇,爰予刪除。

(1071106 修正)

一、原條文所稱特種船舶係指船型構造較為特殊之船舶,其本質仍為客船或非客船,為避免誤解,爰予刪除。   二、特種用途船、高速船皆有其適用之國際章程,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即適用,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廢止」一般係指對合法行政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或為行政罰之一種(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款),惟本法涉及樣態繁多,尚難逐一區分出廢止樣態,考量船舶之滅失、報廢、失蹤或沉沒等事宜,與前述規定之廢止意涵不同,爰參考其他法規之用語,例如土地之「塗銷登記」或「消滅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航空器之國籍與所有權之登記、註銷、抵押權及租賃權之登記、塗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條之一、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十九條)將「廢止」修正為「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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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37 條規定:「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