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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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