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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37 條

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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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37條的規定,水翼船、氣墊船、高速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告採用國際章程的船舶,必須先向船舶所在地的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才能航行。定義了船舶的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核發等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來定。舉例來說,根據法條的規定,水翼船在申請航行前必須經過相應的船舶檢查合格,並獲得相應的證書才能出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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