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39 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請領船舶國籍證書前,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及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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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39條,船舶所有人在請領船舶國籍證書之前,應先向船舶所在地的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及核發船舶噸位證書。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船舶所有人須先經過相應的測量程序和取得噸位證書後,才能取得國籍證書。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判例,當事人在運輸船舶的情況下,必須遵守船舶法第39條的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及噸位證書,才能取得船舶國籍證書。這樣的程序旨在管理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航運行為,並確保相關船舶文件的合法取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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