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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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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2. 2.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
  3. 3.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53條第1項,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需要由航政機關核定其適航性。這表示船舶必須在一年內進行安全證書的更新,以確保船舶在其適航性上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舉例來說,假設一艘客船的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在一年後屆滿,船舶所有人需要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才能夠繼續搭載乘客。這可以確保船舶在安全性上得到持續的監管和管理。

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設備應依法令之規定配備之,如配備不完善而有影響船舶適航性或人命安全之虞,或未能繳驗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有效證書時,不得航行。

(0631022 全文修正)

航政主管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客運供需情形,核定乘客定額及客運港口後,簽發客船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一項,另為與國際接軌,將「客船證書」修正為「客船安全證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為精簡條文,將原條文第五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二項。   四、為策客船載客航行安全需要,增列第三項。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設備應依法令之規定配備之,如配備不完善而有影響船舶適航性或人命安全之虞,或未能繳驗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有效證書時,不得航行。

(0631022 全文修正)

航政主管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客運供需情形,核定乘客定額及客運港口後,簽發客船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一項,另為與國際接軌,將「客船證書」修正為「客船安全證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為精簡條文,將原條文第五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二項。   四、為策客船載客航行安全需要,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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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53 條規定:「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