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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2.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
  3.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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