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法第53條第1項,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需要由航政機關核定其適航性。這表示船舶必須在一年內進行安全證書的更新,以確保船舶在其適航性上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舉例來說,假設一艘客船的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在一年後屆滿,船舶所有人需要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才能夠繼續搭載乘客。這可以確保船舶在安全性上得到持續的監管和管理。
船舶設備應依法令之規定配備之,如配備不完善而有影響船舶適航性或人命安全之虞,或未能繳驗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有效證書時,不得航行。
航政主管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客運供需情形,核定乘客定額及客運港口後,簽發客船證書。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一項,另為與國際接軌,將「客船證書」修正為「客船安全證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為精簡條文,將原條文第五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二項。 四、為策客船載客航行安全需要,增列第三項。
船舶設備應依法令之規定配備之,如配備不完善而有影響船舶適航性或人命安全之虞,或未能繳驗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有效證書時,不得航行。
航政主管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客運供需情形,核定乘客定額及客運港口後,簽發客船證書。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一項,另為與國際接軌,將「客船證書」修正為「客船安全證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為精簡條文,將原條文第五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二項。 四、為策客船載客航行安全需要,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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