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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及屬具,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於船舶特別檢查時申請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依照船舶設備及屬具目錄查驗認證。
客船,除航政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外,不得在證書規定以外之港口搭載乘客。
航行國外之客船,應於發航前,由航政機關查明其適航性後,始得航行。 航行國內之客船,應由客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得少於三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之「認可」修正為「其適航性」,意指船舶發航前及發航時,應具備下列必要條件:1.船舶安全航行之能力;2.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3.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另酌作文字修正,俾資精簡。 三、第二項「前項以外之客船」修正為「航行國內之客船」,俾與第一項規範主體區隔。另應業務實需,「免費」修正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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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之內容可包含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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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及屬具,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於船舶特別檢查時申請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依照船舶設備及屬具目錄查驗認證。
客船,除航政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外,不得在證書規定以外之港口搭載乘客。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之「認可」修正為「其適航性」,意指船舶發航前及發航時,應具備下列必要條件:1.船舶安全航行之能力;2.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3.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另酌作文字修正,俾資精簡。 三、第二項「前項以外之客船」修正為「航行國內之客船」,俾與第一項規範主體區隔。另應業務實需,「免費」修正為「不定期」。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之內容可包含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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