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量計總體積時,應將船體外附屬物之體積計算在內。但無法進入之桅、主柱、空氣箱道及在圍蔽艙間以外與其各側分離之類似建築物剖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或類似之獨立圍蔽空間體積在一立方公尺以下者,不予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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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計總體積時,應將船體外附屬物之體積計算在內。但無法進入之桅、主柱、空氣箱道及在圍蔽艙間以外與其各側分離之類似建築物剖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或類似之獨立圍蔽空間體積在一立方公尺以下者,不予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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