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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總體積之量計,得不包括通海空間之體積在內。
  2. 前項通海空間指錨鍊孔、海水閥之凹入部、艏推力軸道、漁船之艉滑槽、控泥船之挖泥井及其他在船體上設置之類似空間。
  3. 船體分開之船舶,如駁船或挖泥船於卸貨時其貨艙雖得暫時開放通海,但在量計總噸位及淨噸位時,仍應計入(如附圖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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