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有關之長、寬、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各尾數均以四捨五入取之。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尾數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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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有關之長、寬、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各尾數均以四捨五入取之。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尾數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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