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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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應依各該艙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等分點,並自後端橫隔艙壁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貨物艙間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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