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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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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規定申請驗船機構丈量或重行丈量後,驗船機構應即將噸位丈量計算表(如附件三或附件四)及證書影本送航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丈量規則第 43 條,驗船機構在丈量或重行丈量後,應將噸位丈量計算表及證書影本送航政機關備查。這表示在船舶丈量完成後,需要提供相關文件給航政機關以供備查。與此有關的範例是,在本件參考的法規及判決書中,提到了船舶運送業者需要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這也是需要提供相關文件給航政機關以便備查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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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丈量規則第 43 條規定:「依本規則規定申請驗船機構丈量或重行丈量後,驗船機構應即將噸位丈量計算表(如附件三或附件四)及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丈量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