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在船舶丈量規則第44條中,規定了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在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這意味著船舶所有人須在遇到相關情況時,必須在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 在台灣省政府港務局發布的海運船舶丈量檢驗技術規範中,明確規定了對船舶丈量檢驗的要求,包括船舶丈量證書的核發、遺失、變更等相關規定。此規範提供了航政機關處理船舶丈量證書相關事宜的程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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