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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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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船舶丈量規則第44條中,規定了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在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這意味著船舶所有人須在遇到相關情況時,必須在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 在台灣省政府港務局發布的海運船舶丈量檢驗技術規範中,明確規定了對船舶丈量檢驗的要求,包括船舶丈量證書的核發、遺失、變更等相關規定。此規範提供了航政機關處理船舶丈量證書相關事宜的程序和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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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丈量規則第 44 條規定:「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船舶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丈量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