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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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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遇下列情事之一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船舶滅失、報廢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 三、船舶解體。 四、船舶失蹤滿六個月尚無著落。
  2. 2.船舶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不能繳還時,船舶所有人應將不能繳還之事由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當船舶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不能繳還時,船舶所有人應將不能繳還之事由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可以舉例船舶失蹤滿六個月尚無著落,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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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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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丈量規則第 45 條規定:「遇下列情事之一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丈量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