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當船舶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不能繳還時,船舶所有人應將不能繳還之事由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可以舉例船舶失蹤滿六個月尚無著落,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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