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木材甲板貨物之縛繫,應以左列適當之方法予以有效栓牢: 一、越木材甲板貨物之橫向,應以獨立之縛索有效捆牢之,該項縛索之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且須遍及貨物之全長。用以縛索之眼板應有效固著於舷側厚板或甲板板之上,其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自船艛端壁至第一眼板之距離不得超過二公尺。若木材甲板貨物之一端無船艛端壁時,眼板距木材端點之距離應為○.六公尺,縛索至木材端點之距離應為一.五公尺。 二、前款規定之縛索至少應為一九公釐情況良好之短環鏈或同等強度之柔軟鋼纜,並應配以滑鉤及鬆緊螺旋扣,且在任何時間皆易於接近工作者;採用鋼纜縛索時,應配有一小段之長環鏈,以便調整索之長度。 三、木材之長短於三.六公尺時,縛索之間距應視木材之長度予以適當縮短之,或用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四、所有用以繫牢縛索之裝具,其強度均應與縛索之強度相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