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運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除應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運載甲板貨物船舶之規定外,其裝置於木材甲板貨物兩旁用以保障船員安全之欄杆或扶繩,其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三百五十毫米,其總高度應至少高出木材甲板貨物一公尺以上,儲放於該處之木材貨物,應力求平坦以作通路之用。
- 除前項規定外,在最靠近船舶中心線處,應增設一條能調整拉緊之扶手鋼索。
- 前二項之裝置,得以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裝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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