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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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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翼船除經航政機關特准者外,僅准航行於內水或經航政機關認定之沿海區域或航線。但在沿海區域或航線航行者,航政機關應依其船型核定其二相鄰靠泊站間之航程,航程超過二十五浬者,應設置避難站,二相鄰避難站或靠泊站與其相鄰避難站間之航程均不得超過二十五浬。
  2. 2.水翼船登記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者得免設避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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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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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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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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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翼船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水翼船除經航政機關特准者外,僅准航行於內水或經航政機關認定之沿海區域或航線。但在沿海區域或航線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翼船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