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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翼船翼航時之風力與浪高,由航政機關依其船舶性能及航行區域或航線等有關資料予以核定,並於水翼船證書內註明之;超過其核定之限度者,船長不得發航。
  2. 水翼船在翼航中,風力或浪高超過其核定之限度時,應即改以船身航行,航向最近之靠泊站或避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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