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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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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計畫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須記載左列事項: 一、航行區域、或航線概況。 二、靠泊站之概況。 三、營運時期。 四、載運客貨或其他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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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氣墊船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營運計畫書必須包括航行區域、靠泊站概況、營運時期、以及載運客貨或其他使用計畫等內容。 舉例來說,一家渡輪公司在申請營運氣墊船航線時,必須在營運計畫書中清楚說明航行區域包括哪些海域或港口、靠泊站的位置和設施、營運時期是全年還是特定季節,以及船上載運客貨的規劃。這麼清楚的營運計畫書可以幫助主管機關了解航線營運的全貌,有助於確保良好的船舶運送業運作。 參考資料: 氣墊船管理規則 - https://twcc.moj.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3358 航政局 - https://www.tsa.gov.tw/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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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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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墊船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營運計畫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須記載左列事項: 一、航行區域、或航線概況。 二、靠泊站之概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墊船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