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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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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登記時,應將船舶共有人姓名、住、居所及共有部分,記載於船舶登記簿事項欄及所有權欄內。船名欄及應有部分欄內,依申請所載次序記載姓名、住、居所、船名、應有部分號數欄內記載號數,備考欄內,記載申請書之收件年、月、日及收件號數、登記簿冊數、頁數、權利先後欄數,由登記員加蓋職名章。
  2. 2.前項記載完畢後,應註明以上若干名字樣。
  3. 3.登記原因未記明應有部分者,應於應有部分欄劃一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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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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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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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登記時,應將船舶共有人姓名、住、居所及共有部分,記載於船舶登記簿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