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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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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後共有人名冊,訂有契約者其契約、印鑑證明書。
  2. 2.因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讓於新共有人而為登記時,除依前項辦理外,應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3. 3.前二項登記費就轉讓部分按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並於登記簿所有權欄內記載登記目的之新事由,申請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權利先後欄,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當船舶的部分產權需要移轉變更時,除了遵守船舶登記法的相關規定外,還需要附上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後共有人名冊以及訂有契約者的契約和印鑑證明書。舉例來說,如果船舶的部分所有權需要轉讓給新的所有人,那麼在辦理登記時就需要提供這些文件作為證明。 2. 如果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讓給新的共有人進行登記時,除了前述文件外,還需要附上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如果船舶的部分所有權被轉讓給新的共有人,那麼在辦理登記時還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3. 根據前述兩項的登記程序,轉讓部分的登記費則需按照船舶登記法第6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繳納。此外,需在登記簿的所有權欄內記載登記目的的新事由,並在申請書上加蓋主辦人員的職名章。例如,如果船舶的部分所有權發生變更需要登記,則登記簿中就需要記載這一新的登記目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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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