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33 條
引水人應招領航時,船長應有適當措施,使引水人能安全上下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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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引水法第33條,根據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在船長提出之陳述書中,船長有指揮船舶之責,而引水人在拒絕出來引水時乃因外海狂風巨浪,夜間引水小艇出外海有翻覆之可能,因此難認引水人有何過失。故按照該法條,船長應有適當措施,使引水人能安全上下其船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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