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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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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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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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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0800115 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二、行政刑罰刑度降低,「三年」修正為「一年」;「五年」修正為「三年」。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0800115 修正)

一、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二、行政刑罰刑度降低,「三年」修正為「一年」;「五年」修正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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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35 條規定:「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