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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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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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0800115 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二、行政刑罰刑度降低,「三年」修正為「一年」;「五年」修正為「三年」。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0800115 修正)
一、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二、行政刑罰刑度降低,「三年」修正為「一年」;「五年」修正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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