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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36 條

  1. 1.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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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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