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引水法第36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版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沈沒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破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0800115 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二、刑度降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列第二項,俾與第三十五條平衡。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沈沒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破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0800115 修正)
一、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二、刑度降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列第二項,俾與第三十五條平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引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