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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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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怠忽務,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輪值不到或不聽候招請領航。 二、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或檢測紀錄不實。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執行領航業務。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所為之酒精濃度抽測,或抽測結果超過每公升零毫克。 五、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執行領航業務。 六、其他因引水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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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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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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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怠忽業務,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輪值不到或不聽候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