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怠忽業務,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輪值不到或不聽候招請領航。 二、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或檢測紀錄不實。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執行領航業務。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所為之酒精濃度抽測,或抽測結果超過每公升零毫克。 五、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執行領航業務。 六、其他因引水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
抱歉,我不知道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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