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從資料來看,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了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根據這項規定,船務代理業需要在特定時間內向航政機關報告其財務狀況。不過,在本文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特別涉及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2條,也沒有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此條款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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