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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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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資料來看,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了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根據這項規定,船務代理業需要在特定時間內向航政機關報告其財務狀況。不過,在本文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特別涉及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2條,也沒有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此條款的詳細解釋。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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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