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12 條(僱傭契約之簽訂及主管機關備查)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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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12條,雇用人僱用船員時必須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並送請航政機關備查,才能使受僱船員在船上服務。同時在僱傭契約終止時,也需要遵守同樣的程序。航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船員的僱傭情況,確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舉例:根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旨,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領事館的認可處分,是使船員僱傭契約生效、變更或終止的效力要件。這顯示了航政機關在船員僱傭契約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並且與船員法第12條的規定相關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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