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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11船員參加訓練或資格考試雇用人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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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依規定參加航政機關辦理之訓練或船員執業資格考試時,雇用人應作適當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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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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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船員依規定參加交通部辦理之訓練或船員執業資格考試時,雇用人應作適當之配合。

立法理由船員隨船航行國外,欲參加國內考試及訓練,需雇用人妥為安排下船及接替人員,故規定船員參加交通部辦理之訓練及船員資格考試,雇用人應做適當之配合。

(1031209 修正)

船員依規定參加航政機關辦理之訓練或船員執業資格考試時,雇用人應作適當之配合。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修正為「航政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1 制定)

船員隨船航行國外,欲參加國內考試及訓練,需雇用人妥為安排下船及接替人員,故規定船員參加交通部辦理之訓練及船員資格考試,雇用人應做適當之配合。

(1031209 修正)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修正為「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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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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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11 條規定:「船員依規定參加航政機關辦理之訓練或船員執業資格考試時,雇用人應作適當之配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