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授權交通部訂定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之規定,增訂第一項由主管機關另訂定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之管理規則,以管理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相關事宜。 三、另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以盡其監督管理之責。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二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並將後段「如有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之八第一項有關違反本項規定之罰責。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有關授權交通部訂定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之規定,增訂第一項由主管機關另訂定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之管理規則,以管理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相關事宜。 三、另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以盡其監督管理之責。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二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並將後段「如有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之八第一項有關違反本項規定之罰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