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10-1 條(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訓業務之管理規則)
- 1.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2.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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