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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或輔導設立船員職訓中心,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實施船員之職前與在職進修之訓練。船員職業訓練所需之經費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船員職業訓練經費係以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為原則,惟相關費用亦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爰修正原條文後段規定,並移列為第二項。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船員職業訓練經費係以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為原則,惟相關費用亦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爰修正原條文後段規定,並移列為第二項。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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