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9 條(培育教育及學生實習)
- 1.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 2.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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