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雇用人應於船上備置有關法令規章、必要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前項備置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船上應備有法規、醫藥用品,以維護船員權益。
雇用人應於船上備置有關法令規章、必要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前項備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修標點符號。
船上應備有法規、醫藥用品,以維護船員權益。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修標點符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