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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規則,報請交通部核定。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立法理由明定船員工作規則由雇用人訂定,並報交通部核定。但並不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有關工作規則須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規定之適用。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立法理由為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訂命令名稱有所區別,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船員與雇用人之僱傭契約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第一項「船員工作規則,報請交通部核定」修正為「船員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船員工作規則由雇用人訂定,並報交通部核定。但並不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有關工作規則須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規定之適用。
為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訂命令名稱有所區別,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船員與雇用人之僱傭契約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第一項「船員工作規則,報請交通部核定」修正為「船員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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