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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17船員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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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 2.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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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80601 制定)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規則,報請交通部核定。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立法理由明定船員工作規則由雇用人訂定,並報交通部核定。但並不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有關工作規則須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規定之適用。

(1000111 修正)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立法理由為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訂命令名稱有所區別,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船員與雇用人之僱傭契約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第一項「船員工作規則,報請交通部核定」修正為「船員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031209 修正)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1 制定)

明定船員工作規則由雇用人訂定,並報交通部核定。但並不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有關工作規則須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規定之適用。

(1000111 修正)

為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訂命令名稱有所區別,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船員與雇用人之僱傭契約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第一項「船員工作規則,報請交通部核定」修正為「船員工作守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031209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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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17 條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