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員法6

快速跳轉
  1. 1.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之資格,亦同。
  2. 2.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發之申請、廢止、外國人之受訓人數比率與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0880601 制定)

船員資格應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其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船員之資格及其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授權交通部定之,以資準據。

(1000111 修正)

船員資格應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   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修正)

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之資格,亦同。   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外國人之受訓人數比率與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

立法理由一、STCW公約係源自一九七八年國際海事組織修訂後,依國際海運環境實務需要,續有相關修正案發布,如一九九五年STCW公約修正案、二○一○年STCW公約修正案等;實務上對外以STCW公約為其代名詞,爰本文前段STCW公約之中文用詞配合酌作修正。   二、目前船員資格除須符合STCW公約與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MLC 2006公約)規定外,尚有海上安全人命國際公約(簡稱SOLAS)下相關國際高速船安全章程(簡稱HSC Code)、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簡稱ISM Code)等,未來仍有其他新公約之生效與修正,為免遺漏與收彈性因應之效,爰於第一項增訂「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   三、船員是國際性事業,為兼顧外國人申請在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資格之需,於第一項末段增訂前揭船員之資格條件。   四、另為確保我國籍船員受船員專業訓練及就業權益之需,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前揭船員之受訓總人數比率於第二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中「撤銷」等文字。

  • 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懲治走私條例法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有期徒刑名詞
(0880601 制定)

明定船員之資格及其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授權交通部定之,以資準據。

(100011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修正)

一、STCW公約係源自一九七八年國際海事組織修訂後,依國際海運環境實務需要,續有相關修正案發布,如一九九五年STCW公約修正案、二○一○年STCW公約修正案等;實務上對外以STCW公約為其代名詞,爰本文前段STCW公約之中文用詞配合酌作修正。   二、目前船員資格除須符合STCW公約與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MLC 2006公約)規定外,尚有海上安全人命國際公約(簡稱SOLAS)下相關國際高速船安全章程(簡稱HSC Code)、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簡稱ISM Code)等,未來仍有其他新公約之生效與修正,為免遺漏與收彈性因應之效,爰於第一項增訂「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   三、船員是國際性事業,為兼顧外國人申請在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資格之需,於第一項末段增訂前揭船員之資格條件。   四、另為確保我國籍船員受船員專業訓練及就業權益之需,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前揭船員之受訓總人數比率於第二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中「撤銷」等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6 條規定:「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