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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資格應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其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船員之資格及其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授權交通部定之,以資準據。
船員資格應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 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之資格,亦同。 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外國人之受訓人數比率與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
立法理由一、STCW公約係源自一九七八年國際海事組織修訂後,依國際海運環境實務需要,續有相關修正案發布,如一九九五年STCW公約修正案、二○一○年STCW公約修正案等;實務上對外以STCW公約為其代名詞,爰本文前段STCW公約之中文用詞配合酌作修正。 二、目前船員資格除須符合STCW公約與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MLC 2006公約)規定外,尚有海上安全人命國際公約(簡稱SOLAS)下相關國際高速船安全章程(簡稱HSC Code)、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簡稱ISM Code)等,未來仍有其他新公約之生效與修正,為免遺漏與收彈性因應之效,爰於第一項增訂「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 三、船員是國際性事業,為兼顧外國人申請在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資格之需,於第一項末段增訂前揭船員之資格條件。 四、另為確保我國籍船員受船員專業訓練及就業權益之需,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前揭船員之受訓總人數比率於第二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中「撤銷」等文字。
明定船員之資格及其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授權交通部定之,以資準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STCW公約係源自一九七八年國際海事組織修訂後,依國際海運環境實務需要,續有相關修正案發布,如一九九五年STCW公約修正案、二○一○年STCW公約修正案等;實務上對外以STCW公約為其代名詞,爰本文前段STCW公約之中文用詞配合酌作修正。 二、目前船員資格除須符合STCW公約與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MLC 2006公約)規定外,尚有海上安全人命國際公約(簡稱SOLAS)下相關國際高速船安全章程(簡稱HSC Code)、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簡稱ISM Code)等,未來仍有其他新公約之生效與修正,為免遺漏與收彈性因應之效,爰於第一項增訂「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 三、船員是國際性事業,為兼顧外國人申請在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資格之需,於第一項末段增訂前揭船員之資格條件。 四、另為確保我國籍船員受船員專業訓練及就業權益之需,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前揭船員之受訓總人數比率於第二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中「撤銷」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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