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前條資格者,應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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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前條資格者,應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
立法理由行政院案: 明定具有前條資格者,應申領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具有前條資格者,應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始得執業。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修正受理申請及核發適任證書之機關。
行政院案: 明定具有前條資格者,應申領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修正受理申請及核發適任證書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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