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77 條(罰則)
- 1.船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記點。 三、降級:按其現任職級降低一級僱用,並須實際服務三個月至一年。 四、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 2.前項處罰,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
- 3.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處分時,其有適任證書者,並應收回其適任證書。
- 4.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期間,自船員繳交手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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