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違反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規定者,處警告或記點。
對不起,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船長違反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申誡或記過。
立法理由明定對於船長處申誡或記過之事由,以貫徹本法之執行,並收監督之效。
船長違反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規定者,處警告或記點。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申誡或記過」修正為「警告或記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對於船長處申誡或記過之事由,以貫徹本法之執行,並收監督之效。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申誡或記過」修正為「警告或記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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