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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79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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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輕。 三、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輕。 四、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輕。 五、發現船上有走私或未依規定完稅之貨物而不報告或舉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船員法第79條的資料。

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申誡或記過:   一、不依規定檢查體格者。   二、違反船員服務規則應遵守事項者。   三、發現船上有走私或未依規定完稅之貨物而不報告或舉發者。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規定者。   五、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情形之一者。

立法理由一、參照航業法第六十一條訂定。   二、明定對於船員處申誡或記過之事由,以收管理監督之效。

(1000111 修正)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輕。   三、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輕。   四、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輕。   五、發現船上有走私或未依規定完稅之貨物而不報告或舉發。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本條序言所定「申誡或記過」修正為「警告或記點」。   二、原條文第一款係指違反原條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爰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並將原條文第四款「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移列本款,至同款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屬船員與雇用人間之契約履行事宜,不移列入本條處罰事項,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款規定內容過於概括,爰予修正。   四、原條文第四款「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規定」,為臻明確,爰分列於第三款及第四款。   五、原條文第三款移列第五款。   六、原條文第五款,亦屬船員與雇用人間之契約履行事宜,不宜列入本條處罰事項,爰予刪除。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航業法第六十一條訂定。   二、明定對於船員處申誡或記過之事由,以收管理監督之效。

(1000111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本條序言所定「申誡或記過」修正為「警告或記點」。   二、原條文第一款係指違反原條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爰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並將原條文第四款「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移列本款,至同款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屬船員與雇用人間之契約履行事宜,不移列入本條處罰事項,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款規定內容過於概括,爰予修正。   四、原條文第四款「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規定」,為臻明確,爰分列於第三款及第四款。   五、原條文第三款移列第五款。   六、原條文第五款,亦屬船員與雇用人間之契約履行事宜,不宜列入本條處罰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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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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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79 條規定:「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