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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20終止僱傭契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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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易科罰金。 四、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守則,情節重大。 五、故意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雇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
  2. 2.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
  3. 3.雇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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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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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者。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雇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者。   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須以書面通知船員。   雇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五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明定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之法定原因。   二、船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如判決書中已為緩刑或易科罰金之諭知者,則雇用人不得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   三、第二項規定雇用人依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須已書面通知船員。   四、船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無限制雇用人終止僱傭期限之必要,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第三項。

(1000111 修正)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四、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守則,情節重大。   五、故意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雇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   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   雇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僱傭名詞
  • 虛偽意思表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故意名詞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海商法第五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明定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之法定原因。   二、船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如判決書中已為緩刑或易科罰金之諭知者,則雇用人不得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   三、第二項規定雇用人依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須已書面通知船員。   四、船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無限制雇用人終止僱傭期限之必要,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第三項。

(1000111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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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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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20 條規定:「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