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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19 條(僱傭契約法定終止原因及例外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
  2. 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
  3. 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僱傭契約並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4. 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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