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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19僱傭契約法定終止原因及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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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
  2. 2.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
  3. 3.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僱傭契約並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4. 4.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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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   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僱傭契約並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立法例,第一項、第二項明定僱傭契約法定終止原因及其例外規定。   二、第三項明定雇用人對於船舶沈沒、失蹤或已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後之生還船員有繼續僱用義務,以保障船員工作;但如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可以發給資遣費之方式辦理。   三、參照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立法例,第四項明定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視為失蹤。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立法例,第一項、第二項明定僱傭契約法定終止原因及其例外規定。   二、第三項明定雇用人對於船舶沈沒、失蹤或已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後之生還船員有繼續僱用義務,以保障船員工作;但如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可以發給資遣費之方式辦理。   三、參照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立法例,第四項明定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視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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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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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19 條規定:「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船員因施救船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