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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39資遣費發給之條件、例外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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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不在此限︰ 一、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 二、按航次給付報酬者,發給報酬全額。 三、船員在同一雇用人所屬船舶繼續工作滿三年者,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外,自第四年起每逾一年另加給平均薪資一個月,不足一年部分,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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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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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不在此限:   一、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   二、按航次給付報酬者,發給報酬全額。   三、船員在同一雇用人所屬船舶繼續工作滿三年者,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外,自第四年起每逾一年另加給平均薪資一個月,不足一年部分,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四條立法例及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之用語,明定資遣費發給之條件、例外情形及其標準   二、雇用人非因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發給資遺費,以免影響船員另謀他職期間之生計。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則無需發給資遣費。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四條立法例及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之用語,明定資遣費發給之條件、例外情形及其標準   二、雇用人非因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發給資遺費,以免影響船員另謀他職期間之生計。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則無需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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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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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39 條規定:「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