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不在此限︰ 一、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 二、按航次給付報酬者,發給報酬全額。 三、船員在同一雇用人所屬船舶繼續工作滿三年者,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外,自第四年起每逾一年另加給平均薪資一個月,不足一年部分,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不在此限: 一、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 二、按航次給付報酬者,發給報酬全額。 三、船員在同一雇用人所屬船舶繼續工作滿三年者,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外,自第四年起每逾一年另加給平均薪資一個月,不足一年部分,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四條立法例及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之用語,明定資遣費發給之條件、例外情形及其標準 二、雇用人非因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發給資遺費,以免影響船員另謀他職期間之生計。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則無需發給資遣費。
一、參照海商法第六十四條立法例及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之用語,明定資遣費發給之條件、例外情形及其標準 二、雇用人非因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發給資遺費,以免影響船員另謀他職期間之生計。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則無需發給資遣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