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員法 第 39 條(資遣費發給之條件、例外及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時,不在此限︰ 一、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 二、按航次給付報酬者,發給報酬全額。 三、船員在同一雇用人所屬船舶繼續工作滿三年者,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外,自第四年起每逾一年另加給平均薪資一個月,不足一年部分,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