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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38在岸候船、受訓、考試時支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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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2. 2.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船員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和內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立法理由明定船員在岸候船、受訓、考試時應支給薪賓,以免船員在候派期間或參加訓練考試時沒有收入,影響生活。

  • 僱傭名詞
  • 報酬名詞
(0880601 制定)

明定船員在岸候船、受訓、考試時應支給薪賓,以免船員在候派期間或參加訓練考試時沒有收入,影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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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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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38 條規定:「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