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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38 條(在岸候船、受訓、考試時支給薪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2. 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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