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38 條(在岸候船、受訓、考試時支給薪資)
- 1.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 2.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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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船員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和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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