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船員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和內容。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立法理由明定船員在岸候船、受訓、考試時應支給薪賓,以免船員在候派期間或參加訓練考試時沒有收入,影響生活。
明定船員在岸候船、受訓、考試時應支給薪賓,以免船員在候派期間或參加訓練考試時沒有收入,影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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