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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在船上服務滿一年,雇用人應給予有給年休三十天。未滿一年者,按其服務月數比例計之。 雇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有給年休日工作者,應加發一日薪津。有給年休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用人應發給薪津。
立法理由一、參照國際海員有給年假公約訂定。 二、規定有給年休之方式,以使船員在船上工作滿一年後得享有三十天之有給休假,身心得以獲得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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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國際海員有給年假公約訂定。 二、規定有給年休之方式,以使船員在船上工作滿一年後得享有三十天之有給休假,身心得以獲得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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