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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40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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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
  2. 2.前項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包括運送、居住、食物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負擔。
  3. 3.船員因個人事由被護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要求其負擔前項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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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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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   前項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包括運送、居住、食物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負擔。   船員因個人事由被護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要求其負擔前項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照海商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明定船員因僱傭契約終止時或傷、病,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其回僱傭地之義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參照海商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明定船員因自身之事由彼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要求船員負擔必要之費用,以期合理公平。

  • 僱傭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0880601 制定)

一、第一項參照海商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明定船員因僱傭契約終止時或傷、病,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其回僱傭地之義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參照海商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明定船員因自身之事由彼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要求船員負擔必要之費用,以期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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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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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40 條規定:「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