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五、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 六、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 七、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八、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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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船舶喪失國籍者。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三、船員因傷病經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工作者。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者。 五、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者。 六、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者。 七、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者。 八、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立法理由參照海商法第五十八條明定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之法定原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五、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 六、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 七、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八、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立法理由一、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各款「者」字。 二、為使文意明確,酌修原條文第三款文字。
參照海商法第五十八條明定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之法定原因。
一、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各款「者」字。 二、為使文意明確,酌修原條文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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