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80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重。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重。 三、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重。 四、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 五、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六、冒名頂替執行職務。 七、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規。 八、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沈沒。 九、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 十、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