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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80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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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重。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重。 三、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重。 四、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 五、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六、冒名頂替執行職務。 七、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規。 八、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沈沒。 九、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 十、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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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80601 制定)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或撤銷其船員服務手冊:   一、違反船員服務規則或第七十條規定,致造成船舶或雇用人重大損失、海難、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   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者。   三、持用偽造船員證件或冒名頂替執行職務者。   四、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令者。   五、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沈沒者。   六、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者。   七、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者。   八、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私運貨物情節重大者。   九、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十、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者。

立法理由一、參照航業法第六十一條訂定。   二、明定對於船員處降級、收回或撒銷其船員服務手冊之事由,以收管理監督之效。

(0910108 修正)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或廢止其船員服務手冊:   一、違反船員服務規則或第七十條規定,致造成船舶或雇用人重大損失、海難、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   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者。   三、持用偽造船員證件或冒名頂替執行職務者。   四、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令者。   五、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沉沒者。   六、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者。   七、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者。   八、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私運貨物情節重大者。   九、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十、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者。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本條序言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1000111 修正)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重。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重。   三、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重。   四、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   五、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六、冒名頂替執行職務。   七、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規。   八、故意破壞船舶、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貨物或使船舶沈沒。   九、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行為。   十、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

立法理由一、本條序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七第一項刪除原第五款「廢止船員服務手冊」規定,刪除「或廢止」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前段有關違反船員服務規則規定過於概括,爰予修正,至後段有關違反第七十條規定部分則移列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現行法制體例,原條文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移列第二款及第四款,原條文第二款至第七款則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款。又其中修正條文第七款所稱「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規」,係指有關航行限制之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四、至原條文第三款有關持用偽造船員證件部分,考量現行刑法已對偽造文書印文罪定有刑責,無再處以行政罰之必要,爰予刪除。另有關原條文第九款規定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部分,因該條係規定有關僱用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不宜列為本條之處罰事由,亦予刪除。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航業法第六十一條訂定。   二、明定對於船員處降級、收回或撒銷其船員服務手冊之事由,以收管理監督之效。

(0910108 修正)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本條序言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1000111 修正)

一、本條序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七第一項刪除原第五款「廢止船員服務手冊」規定,刪除「或廢止」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前段有關違反船員服務規則規定過於概括,爰予修正,至後段有關違反第七十條規定部分則移列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現行法制體例,原條文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移列第二款及第四款,原條文第二款至第七款則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十款。又其中修正條文第七款所稱「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規」,係指有關航行限制之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四、至原條文第三款有關持用偽造船員證件部分,考量現行刑法已對偽造文書印文罪定有刑責,無再處以行政罰之必要,爰予刪除。另有關原條文第九款規定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部分,因該條係規定有關僱用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不宜列為本條之處罰事由,亦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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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80 條規定:「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