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船長之棄船諮詢海員義務及救助人命、船舶與財物義務。 三、明定船長違反本條所定義務應就本身所採措施負責。
一、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船長之棄船諮詢海員義務及救助人命、船舶與財物義務。 三、明定船長違反本條所定義務應就本身所採措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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