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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73 條(棄船諮詢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2.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3.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4.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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