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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73棄船諮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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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2. 2.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3. 3.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4. 4.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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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80601 制定)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船長之棄船諮詢海員義務及救助人命、船舶與財物義務。   三、明定船長違反本條所定義務應就本身所採措施負責。

  • 名詞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船長之棄船諮詢海員義務及救助人命、船舶與財物義務。   三、明定船長違反本條所定義務應就本身所採措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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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73 條規定:「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