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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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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73 條
(棄船諮詢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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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
非
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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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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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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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僱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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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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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船長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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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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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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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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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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