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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主管機關,以便施救。 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時,船長除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應防止油污排洩,避免海岸及水域遭受油污損害。
立法理由一、參照商港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船舶發生海難或意外事故,船長應採取必要措施及向主管機關報告,以利施救,並應防止海水污染。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以便施救。 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時,船長除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應防止油污排洩,避免海岸及水域遭受油污損害。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照商港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訂定。 二、明定船舶發生海難或意外事故,船長應採取必要措施及向主管機關報告,以利施救,並應防止海水污染。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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