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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74 條(船舶發生碰撞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2.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3.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開來及開往之港口通知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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