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開來及開往之港口通知他船舶。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訂定。 二、規定船長於船舶發生碰撞時,應採之措施,在未能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繼續救助或等待其他船隻馳援。
一、參照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訂定。 二、規定船長於船舶發生碰撞時,應採之措施,在未能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繼續救助或等待其他船隻馳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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