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於不甚危害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根據上述法規,船員法第75條規定,船長在不甚危害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根據楊仁壽著作《最新海商法論》,修正前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救助或撈救」,是指受協助之標的物尚在原占有人管領中者,其施以協助之行為,均得依修正前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請求報酬。另外根據刑法第276條第2項,涉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如因為船長疏未注意而導致他人溺水窒息死亡,則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船長於不甚危害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立法理由一、參照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訂定。 二、規定船長對放被淹沒或有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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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訂定。 二、規定船長對放被淹沒或有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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