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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但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助手須年滿十六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最低年齡限制及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最高年齡限制,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爰參照小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九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規定,增訂相關人員年齡限制。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須年滿十八歲,其最高年齡,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受限制。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合於體格檢查標準且於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航行安全而受處分紀錄者,得延長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助手須年滿十六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但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其助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但書移列第二項,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基於維護航行安全與駕駛工作權平衡之目的,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執業年齡限制。 三、原條文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另審酌常理上年逾六十五歲者,其體能狀態多有衰退現象,駕駛於開航中若有身體不適者,需有體能狀態相對較佳之助手協助處理緊急事件,爰為維航安,增訂但書規定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其助手之年齡限制,以資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最低年齡限制及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最高年齡限制,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爰參照小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九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規定,增訂相關人員年齡限制。
一、原條文第一項但書移列第二項,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基於維護航行安全與駕駛工作權平衡之目的,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執業年齡限制。 三、原條文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另審酌常理上年逾六十五歲者,其體能狀態多有衰退現象,駕駛於開航中若有身體不適者,需有體能狀態相對較佳之助手協助處理緊急事件,爰為維航安,增訂但書規定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其助手之年齡限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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